受刑人投票再贏一件!桃園選委會拒絕在臺北監獄設投票所處分違法

王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今年總統大選時,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讓他能「在籍」投票被拒絕,他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桃選會將投票所設置在他無法到達的社區活動中心處分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勝訴,認定桃選會處分違法,可上訴。

王因案入監須服刑至2031年1月20日,並於2020年1月14日將戶籍遷入臺北監獄;中選會今年1月13日舉辦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而他早在去年3月委由監所關注小組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臺北監獄設投票所,讓他能行使「在籍」投票權。

中選會、桃選會回覆指出,在監所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爲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而無意替王規劃任何方式行使投票權。

王不服提行政訴訟,而桃選會在訴訟中還是拒絕規劃在臺北監獄內設投票所,反而設置於桃園市龜山區三信社區活動中心,讓王仍不能行使投票權;王請求法院確認桃選會公告在三信社區活動中心設置投票所的處分違法。

北高行指出,王確實爲戶籍在臺北監獄的「在籍」選舉權人,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人身自由、居住、遷徙等權利雖受限制,但選舉等其他基本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因此王的選舉人資格及投票權,受法律所保障。

北高行認爲,受刑人外出應符合一定的要件,但縱使不服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予以保障;另根據統計,設籍在臺北監獄的受刑人約271名,若外出投票,現有戒護人力無法負擔,而由桃選會在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供在籍受刑人投票,更能降低行政成本與意外風險。

北高行指出,王等在籍受刑人因選務機關實務操作結果,導致無法行使投票權,一律遭系統性排除在投票人口以外,選舉基本權已受國家行政權消極不作爲的侵害。

判決指出,桃選會身爲設置及管理投票所的主管機關,有設置投票所供王在戶籍地投票的法定義務,現行選罷法明文要求桃選會在選舉人戶籍地的機關等設置投票所,臺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於監獄設置投票所,並無超乎法定範圍。

北高行認爲,中選會、桃選會等機關曾於去年10月16日、11月2日在臺北監獄沙盤推演如何因應在矯正機關設置投票所,可知供在籍受刑人在監投票所投票,並非難以執行,而桃選會未加以考量王的請求,拒絕規劃讓王在戶籍地行使投票權,而將投票所設置在王無法到達的地點,認爲處分應有違法。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