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聲請在臺北監獄投票 法院駁回聲請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受刑人獄中投票。圖爲臺北看守所。(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想要參與明年1月13日的正副總統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後,逆轉廢棄,駁回林的聲請。
林姓男子遭判刑定讞入獄服刑,2019年12月他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的臺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在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選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他是戶籍在臺北監獄的選舉權人,依法可參與投票。
林男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市選委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臺北監獄內設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桃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逆轉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