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局裁定 受刑人不能在監投票

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要參與2024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聲請假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林男沒有請求權,且衡量裁準後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及林的個人損害,16日逆轉裁定駁回林的聲請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要參與2024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聲請假處分獲高等行政法院裁準,案經桃園市選委會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衡量裁準後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及林的個人損害,16日逆轉裁定駁回林的聲請確定。本裁定將影響另9名受刑人相同的行政爭訟結果;如果林還是不服最高行的確定裁定,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林男因案入獄服刑,2019年底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的臺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未在北監設投票所,讓他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市選委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北監設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

桃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而最高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爲,人民行使憲法的選舉權,須依立法者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的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法制,憲法保障選舉權的要求才得以具體化。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選舉應採無記名、秘密方式投票,本件若準林男的聲請,在臺北監獄內設投票所,如由林男1人在北監投票所投票,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秘密投票規定。

合議庭表示,如果讓林與戶籍在同監獄的其他受刑人或選務工作人員等,共同在監獄投票所投票,有選票混合難辨的可能,萬一林事後本案訴訟敗訴,將產生影響選舉結果的重大公益,且因他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本案訴訟之目的,其本案裁判也隨之失其意義。

合議庭認爲,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果暫準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不准他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無法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