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好社保基金“錢袋子”
本報記者 汪文正
作爲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守護好社保基金“錢袋子”,和民生福祉息息相關。
爲進一步規範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的運作管理,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國有資本劃轉是社保基金的重要來源之一。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要求,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國有股權,用於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的國有股權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劃轉國有股權承接主體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目前,全國劃轉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數承接主體接收的劃轉國有股權禁售期已過,開始收取劃轉股權現金分紅且規模逐年增加,需要通過運作管理進一步獲取收益。”該負責人說。
如何讓劃轉的國有資本更好發揮作用,進一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針對各類承接主體,《辦法》對其所持國有股權的運作管理作了規定:中央層面國有股權轉讓,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地方層面國有股權的轉讓程序,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涉及轉讓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的,須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要求,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現金收益如何投資運營?《辦法》規定,現金收益限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各承接主體是現金收益投資運營的主體。其中,中央層面現金收益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地方層面將不低於上年底累計現金收益的50%,委託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剩餘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體在限定範圍內進行投資運營。
具體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現金收益投資範圍涵蓋存款和利率類、信用固收類、股票類、股權類產品,《辦法》對每類產品的投資比例作出了規定。其中,對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40%。市場分析人士認爲,“不高於40%”意味着可觀的資金量,《辦法》的出臺有助於支持長期資金流入資本市場,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辦法》拓寬了現金收益的投資範圍,有利於實現現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強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人民羣衆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前述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