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普悠瑪司機50萬交保裁定書 宜蘭地檢仍不排除抗告
▲▼普悠瑪48歲尤姓司機50萬交保(下圖)裁定書,宜蘭地檢24日收到,主任檢察官江貞諭說,將研議後決定是否抗告。(圖/記者遊芳男翻攝,下同)
記者遊芳男/宜蘭報導
21日臺鐵6432次普悠瑪號,在蘇澳新馬車站出軌翻覆,不幸釀成18人罹難、215人輕重傷,48歲尤姓司機被宜蘭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聲請羈押禁見,最後宜蘭地院以50萬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24日下午4時許,宜蘭地檢主任檢察官江貞諭說:「本署收到法院裁定了,將研議後決定是否抗告,今日不會有任何意見,以上,謝謝。」
普悠瑪尤姓司機,也在列車翻覆事故中肋骨斷裂、頭部撕裂傷,直到22日上午情況穩定後才轉到一般病房,警方在22日上午9時許製作初步筆錄,2小時後被以關係人的身分坐着輪椅,前往宜蘭地檢署接受偵訊,這一查就長達20小時,同日晚間10時就被宜蘭地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聲請羈押禁見。
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貞諭表示,聲請羈押禁見是因全案指向尤姓司機關閉列車上的自動防護系統ATP裝置,並以140公里的時速,超速行經案發地導致出軌翻覆纔會釀成重大死傷。
而宜蘭地方法院表示,庭訊時,尤姓司機坦承3大缺失,確實有關掉ATP系統,因爲動力問題,在大溪附近關閉ATP,明知要再次打開,但是一直和調度員通電話,所以沒有再次開啓ATP。其中,最主要的關鍵就是,經過調度員同意關掉ATP後,應該要在下站再次開啓,但沒有作開啓動作。
庭訊時,尤姓司機也表示,列車從瑞芳就動力異常,且車上的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不符,並沒有再查看車速儀表;最後,尤姓司機提到自己有拉刻度控制車速,自認平時有觀速訓練,經新馬月臺後把時速拉到82至83公里,比限速80公里還要快,坦承有業務過失。不過,與行車紀錄器顯示爲140公里,明顯不符。
宜蘭地院表示,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重本刑是5年以下徒刑,檢方聲請羈押的理由是串證與逃亡之虞,但合議庭認爲檢方主張的串證之虞是不成立的,另外逃亡之虞,合議庭認爲是以重保、限制出境、出海、就足以保全偵查還有審理執行程序,因此駁回聲請。
▲▼21日臺鐵6432次普悠瑪號,在蘇澳新馬車站出軌翻覆,不幸釀成18人罹難、215人輕重傷。(圖/記者遊芳男攝,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