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修正碘鹽標示 未來計量單位不再用「碘化鉀」
▲食藥署修正碘鹽標示,未來計量單位不再用「碘化鉀」。(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食藥署今(4)日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酌修醒語標示內容及新增品名標示規定。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表示,此次草案更更改的碘的計量單位,現在單位是以「碘化鉀」計,未來將直接改爲以「碘」計,讓購買含碘鹽的民衆,在算碘量時不用打折扣。
食藥署業於去年12月22日第一次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經評估各界所提意見後,酌修醒語標示內容:針對添加碘化鉀、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醒語修正爲「碘爲必需營養素。本產品加碘。但甲狀腺病人應諮詢相關醫師意見。」;針對未添加碘化鉀、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醒語修正爲「碘爲必需營養素,本產品未加碘」。
此外,新增同時添加碘化物及氟化物之包裝食用鹽品,其品名應以「碘氟鹽」、「氟碘鹽」、「含碘氟鹽」、「含氟碘鹽」、「加碘氟鹽」或「加氟碘鹽」標示之規定。
根據WHO規定,健康成人尿碘含爲100至199mg/L,臺人僅爲99mg/L,剛好落在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下限。許朝凱說,目前對碘鹽的碘限量落在16至24ppm,計量單位爲「碘化鉀」,但在計算時要把「鉀」扣除,真正含量還要再打折扣;明年上路後,對碘的限量將放寬到20至33ppm,單位也直接以「碘」計,算碘量不用再打折扣。
食藥署提醒包裝食用鹽品業者,應依標示規定正確標示,以利消費者選購之辨識。消費者在購買前,必須仔細閱讀標示資訊,才能正確選擇、適量食用,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該草案將再進行爲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若業者無異義,該標示規定預計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