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特赦必須尋求民衆理解(沈迺訓)

傳蔡英文總統下週將發佈特赦令,趕在520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見圖),針對4大案「赦刑不赦罪」。(本報資料照片)

近日社會矚目者,包括廢死釋憲與特赦涉有重大貪瀆的陳前總統等,兩案均是將降低犯罪成本予以制度化的一種做法,不啻是背離民主法治所強調的平等精神,在在考驗臺灣人民對司法公正與平等的信任。而前者尚有其他制度上的刑罰措施,可對犯罪者罪責付出相當的法律代價;而後者則有暗示當上總統後不受任何法律追究的意涵,相對於前者對民主政治的危害恐怕不會更輕。

即便是民主自由政體制度,對於所謂統治者可能出現的敗壞的意圖,雖較集權式政體更有事前預防與事後懲治的制度作爲。然而在民主政體的憲政制度中,特赦作爲總統單獨可行使的國家特權,一旦該特權受到政治性的濫用,則將嚴重貶損民主政體相對威權政體基於法治的制度優越性。

一旦前任總統陳水扁受到現任總統蔡英文的特赦,在政治上,等同宣告總統貪污犯罪實質除罪化,往後也將形成一種「憲政慣例」,不分黨派上臺都能取得執行權力的政治正當性。如此是否會造成一種鼓勵往後總統犯罪,甚至是總統爲核心的集團式犯罪的現象?進而可能造成未來司法檢調人員在面對總統可能涉犯的案件中,採取消極作爲的辦案態度,以免惹禍上身。

俄國多年前,曾以制定法律的方式通過了對卸任總統及其親屬的法律特赦豁免權法案,時任總統梅德韋傑夫率先適用。然而此法同時產生了對其他後續接任者的制度性保障,例如普丁,此制度設計即凸顯了特赦權一旦使用對象是曾經、現在或者未來的特赦權力擁有者,致使制度欠缺利益迴避的精神,帶有強烈的自肥性質。如今臺灣一旦特赦陳前總統,在政治上同樣會產生憲政慣例的強烈作用,其作用等於「俄羅斯化」;且俄國尚要透過立法,臺灣卻是空白授權總統實施,反而意外凸顯威權國家比民主國家注重立法正義的特殊矛盾現象。

易言之,如同大法官釋憲遇到政治問題採取不予解釋來自我限縮解釋權力的精神,特赦權本身應當自我限縮適用範圍,包括其適用對象是否應排除曾任總統者,或者採取負面表列方式排除內亂外患罪或者貪污罪的適用,方能防止總統權力濫用成爲濫觴。

民進黨自2016年上臺後即高呼轉型正義的政治口號,對數十年前國民黨執政產生的各種不公義進行道德與利益上的清算,如今難道對象換成是涉己的陳前總統,就可將轉型正義的精神扭曲,透過特赦的特權逕將帶有貪污劣跡的那一頁硬生地翻過去?

毫無疑問的,總統特赦是來自於憲法賦權下的特權,諸多國家均有此制度,也是民主國家三權分立制度下,用來填補三權所不足或太過的例外狀態。因此照理特赦不會或者說不應成爲危害司法公正的制度性措施,而是用來解決制度與社會期待僵局的政治工具。但是一旦特赦的實施已經淪爲完全的政治工具,而違反填補原先三權分立制度上的不足的初衷時,特赦就可能成爲一種權力巨獸,用來吞食公平平等的正義價值,強烈動搖人民對民主法治的信心。

尤其當其適用對象是涉有貪污的前總統時,將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治信條受到嚴重質疑。因此總統動用特赦權力的本身,就應當公開透明且符合當下社會廣泛共識,透過形式上的民意支持賦予總統實施特赦的道德正當性,而不能單單只是總統權力考量的附屬品。

目前層峰似擬以「赦刑不涉罪」模式處置特赦案,某種程度也是在最低道德層面尋求人民理解,同時尋求在野最小程度的反彈。如蔡總統決意如此,則誠心建議當以總統之尊召開記者會開誠佈公陳明特赦理由,尋求當下民意最大程度理解,至少在形式上起到對特赦權力使用的尊重,或者是個不滿意但勉強能爲人民所能接受的作法。

(作者爲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