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從制度防總統專制(沈迺訓)

南韓國會表決總統尹錫悅彈劾案前夕,國會周邊街頭6日晚間涌入大批羣衆秉燭聲援彈劾行動,有人戴上標示「總統尹錫悅」的面具示衆。(美聯社)

韓國總統尹錫悅7日爲發佈戒嚴出面致歉,承諾絕不會有第二次戒嚴,但輿論仍不埋單,在國會面臨重大的彈劾壓力。這場鬧劇雖以失敗收場,然此事恐對全球盛行的極端政治造成朝野惡耗的民主國家產生破窗效應,首當其衝非臺灣莫屬。

尹錫悅對戒嚴提出的理由,與民進黨近年對在野黨的指控高度雷同;戒嚴發佈後,立法院民進黨團第一時間亦東施效顰,將尹錫悅的說法涵攝到我國國會。爲此,賴清德7日出席2024世界人權日,強調戒嚴38年對臺灣造成傷害、錯誤歷史不能再犯,嘗試爲「team戒嚴」滅火。然而從黨團第一時間反應來看,不啻已暴露對戒嚴存有機心。因此,如何防止總統藉制度特權遂行專制,是國人必須面對的課題。

我國《戒嚴法》在民國38年最後一次修法,諸多內容與當下時空環境多有扞格,例如是否應對總統於情勢緊急宣告戒嚴一詞,明顯有不特定的法律概念之慮,宜修正列舉何爲情勢緊急;又,第8條所謂:「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是否可提供總統師法尹錫悅指控政敵通朝的作法,透過緊急的檢調偵查起訴指控政敵涉犯「國安五法」,亦有待檢討。

《戒嚴法》第1條賦予總統最晚應在1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的時效規定,鑑於現今社會通訊科技發達,且本國實控領土面積內交通容易程度,實不應延續民國38年的時空背景,適當縮短天數應爲合理方向。

甚至也應思考修法比照韓國,賦予國會有權不待總統提交國會,即可召集大會決議準駁戒嚴生效與否,從制度面提供代表民意的國會制衡總統無故濫行制度特權的法律基礎。而立院也應針對憲法賦予總統緊急命令特權的內涵,着手提出框架限制,避免總統發動緊急命令採取類似戒嚴效果的臨時規定,大鑽制度漏洞。

尹錫悅是在經歷家人親信醜聞與國會大選慘敗、實已失去統治國家正當性的時候發佈戒嚴,因而無法得到朝野黨派與民意的支持。因此,我國執政者若未因類似危機而陷入跛腳,而是直接以中共滲透等因素宣佈戒嚴,其所招致的反撲力道恐將不如韓國強烈,無形中也會增加執政者放手冒險的動機。

因此,不能因爲尹錫悅戒嚴失敗,就斷定臺灣不可能有總統冒險發動戒嚴。尤其,臺灣選民因偏好極端型政治人物,誰都無法保證執政黨是否會因某種政治危機而下此險棋,從制度面聯防總統藉故專權已是刻不容緩。

(作者爲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