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法院的判決,意味着華彬贏了紅牛官司嗎?

12月29日晚,華彬集團實際控制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北京紅牛)宣稱已收到法院判決書,法院一審確認了1995年11月10日合資四方簽訂的《協議書》第一條約定有效,但沒有對“50年協議”條款有效的認定,更不意味着“協議書”整體可以實施,所以北京紅牛在大肆宣揚判決內容上偷換概念,試圖將法院判決定義爲“北京紅牛享有紅牛飲料的獨家經營權”,試圖通過單一條款的判決影響公衆對於整體案件的認知。北京紅牛聲明系故意斷章取義,旨在混淆視聽、誤導公衆。

尊重真實判決內容,法律面前公衆不可被誤導!

首先需要被澄清的是,基層法院進行一審判決後,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持有異議則可依法向上級法院進行上訴,一審判決在上訴期間不發生法律效力,且不能被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爲終審的判決、裁定。基於紅牛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爲該基層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因此該判決尚未生效。

風口浪尖上的“50年協議”,並未判定爲“有效”

天絲集團與華彬集團長達六年之久的訴訟紛爭中,“50年協議”一直被視爲案情走向的關鍵所在。日前,華彬集團通過聲明表示“判決認定了中國紅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經營紅牛飲料50年的合法性”,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

基於華彬集團所發聲明,深圳前海一案的一審判決中所涉及的具體條款爲:“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甲方、乙方在沒有得到丙方和丁方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

由此可見,法院判定的條款中並無任何對“50年”條款有效的認定,更不意味着“協議書”整體可以實施,因此華彬集團的聲明內容並非判決的內容,倒有幾分故意斷章取義,混淆視聽之嫌。

判決背後的“商標授權”和“經營期限”

曠日持久的天絲、華彬之戰,曾在2020年迎來重大轉機。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於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合資公司上訴,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審判決,並明確“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歸天絲集團。泰國天絲與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已於2016年10月6日到期,然而到期後合資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實則是造成對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另一方面,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生效裁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北京紅牛的經營期限已於2018年9月29日到期。儘管北京紅牛已停止營業多年,目前市面上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是由華彬集團生產銷售。

深圳前海法院的判決,並無法改變北京紅牛的紅牛商標授權期滿和經營期限屆滿的事實。何況,它還是一審未生效判決。

退一步來看,本案訴訟流程也並非合規

目前,深圳前海法院合同紛爭一案是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所發起的訴訟;然而,據瞭解,《50年協議》涉及四方主體,其中包括中食公司、中浩公司、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從未登記註冊過的公司)以及天絲公司,由此可見協議的當事主體實則並未包含此案原告;據法律界專業人士的觀點,非《50年協議》當事方是無權針對《50年協議》提起訴訟的。

“50”還是“20”?需追本溯源

追溯歷史,天絲集團創始人許書標先生,於上世紀70年代在泰國研發並創立了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品,至上世紀90年代初期,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已經成爲世界知名功能性飲料,在世界範圍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聲譽。上世紀90年代初,紅牛產品進入中國市場,與現華彬集團嚴彬先生開展合作,並由其介紹投資方成立合資公司,紅牛產品的配方和相關商標均來自天絲集團的授權。通過嚴彬的運作,華彬集團後成爲合資公司的股東並一直實際控制合資公司經營。

據悉,1998 年 8 月 31 日,天絲集團與泰國華彬等投資方簽訂了《98 年合資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條約定,合資公司的期限爲二十年;第五十五條約定,該合同經簽訂後,合資各方的一切協議、備忘錄、函電等如與該合同不符,均以該合同爲準。《98 年合資合同》系各方最終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高於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所謂“協議書”並非各方正式簽訂的有效協議文件,且已先後被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95年合資合同》及《98 年合資合同》所取代。因此50年還是20年?歷史的真相告訴我們答案在後者。

持續了6年之久的紅牛之戰如今看似已發展至白熱階段,然而無論身處怎麼樣的風暴中心,品牌都要堅守法律道德準則,在真正有效的法律結果生效前,品牌應謹慎措辭,用斷章取義、混淆視聽來誤導公衆是不能被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