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判決書遲交 司法院修法:寫完判決書才能宣判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宣判制度之改變。(圖/記者吳銘峰攝)
爲了防堵法官判決書遲交,司法院決定修改訴訟法相關規定,讓法官寫完判決書後,才能宣判。其中較簡易的案件,獨任審判的法官指定宣判期日,爲言詞辯論終結後的2星期內;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案件,則可以指定比較長的宣判期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對女助理多次性騷擾,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將原本對陳鴻斌免職的判決,改判輕罰200萬元,引發爭議。其中受命法官陳志祥在本案3月8日宣判後,僅交付未定稿之判決書初稿予審判長林文舟。但本案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喧然大波,陳志祥于于3月12及13兩日,連續7次在廣播、電視上接受訪問,大談本案判決心證。至於判決書原本一直到16日下午,經所有法官確認後簽名,最後才完成,並於19日上午對外公佈正本。
對於陳志祥遲交判決,並在判決書製作完成前,大談本案心證的行爲,引起外界爭議,讓本案案情更持續發燒。司法院遂於4月初決定,將陳志祥送法官評鑑,以杜爭議。
爲了解決法官遲交判決的爭議再度發生,司法院決定修改相關法規,要求法官在製作完成判決書後,才能宣判。但因案件日趨複雜,爲了讓法官有充分合理製作判決書的時間,落實在判決書製作完成後才宣判,司法院決議通過修正的相關條文,規定獨任審判案件指定的宣判期日,爲2星期內;合議審判案件指定的宣判期日,爲3星期內;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案件,則不受2星期或3星期的限制,可以指定比較長的宣判期日,並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另外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在介紹宣判制度新變革時,提到司法院將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置,也會請各級法院院長本於行政監督權責加強督導,讓當事人可以儘速收到判決書。而他最後特別強調,對於未依規定在宣判當日將判決原本交付給書記官的法官,「各法院將啓動相關行政監督懲處,可能會送交自律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