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爭議大法官不再統一解釋 改由終審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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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審判權爭議將由大法官交由終審法院終局判斷,以明快解決法院間審判權爭議,司法院今天參酌德國立法例,通過修法將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明定在法院組織法

現行不同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都交由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但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司法院修法配合法制變革

修正內容包括,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受移送法院如認其無審判權,得向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終審法院受理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事件,得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提供法律上意見

爲避免終審法院及受指定法院分屬不同審判權,發生指定裁定羈束力之疑義,明定終審法院之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部分之判斷,受指定法院應受羈束。

爲避免上級審法院重複審查審判權爭議問題,明定受移送法院或受指定法院所爲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作爲撤銷或廢棄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