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費力讓「猴子玩自拍」 照片爆紅卻讓他慘吃官司
▲攝影師費力讓猴子自拍,照片爆紅也讓他慘吃官司。(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英國攝影師斯萊特(David Slater)2011年在印尼蘇拉威西島拍照時,成功讓一隻黑冠獼猴拿走他設定好的相機,猴子更剛好把鏡頭對準自己的臉按下快門,因此讓他創造了一系列的猴子自拍照,出版一本以自拍照爲封面的書,使該照片立刻在全球引起熱烈討論,不料照片爆紅後卻讓他陷入著作權官司。
事件起因於斯萊特2011年到印尼蘇拉威西島拍攝猴子的生態,某天他遇見一羣黑冠獼猴後,突然想拍攝猴子臉部的特寫,就把相機使用三腳架固定、設定廣角與自動對焦,接着故意遠離相機讓獼猴靠近,結果真的有一隻大膽的母猴靠近相機,還用手指把玩相機並連續按下快門,讓他成功獲得了猴子自拍照。
斯萊特幾個月後使用了「猴子自拍照」當封面出書,使照片瞬間在全球各地引發廣大討論,不料照片很快的被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也被Techdirt依公領域授權模式使用,氣得他立刻要求Wikimedia與Techdirt移除照片,但要求卻被2個網站拒絕,原因是按快門的是猴子而不是他,猴子並無著作權可言。
▲「猴子自拍照」至今都還能在維基百科圖庫找到。(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斯萊特指責維基百科影響他的收入,「我是照片擁有者,不能因爲是猴子按下快門,就說著作權是猴子的」,甚至一度考慮到法院提告,不料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後來表態,著作權不能歸屬於「非人類作者」,加上照片也不是他按下快門拍的,所以猴子自拍照沒有著作權,他也因此無法提告求償。
悲慘的是斯萊特曾經拿照片當封面出版一本著作,結果引來動保團體「善待動物組織」(PETA)提出侵權訴訟。善待動物組織指稱,由於黑冠獼猴是照片的主角,所以該猴子應該也可以享有著作的版權及收益,建議應該由他們負責管理這些版權的收益,使這一份收益可以讓所有猴子受惠。
美國法院的法官認爲,他們討論了猴子是否可以提告人類,如同公司和公司之間因爲版權紛爭,互相提告侵權受損害要求賠償等,他們的結論是猴子及所有動物在版權法下缺乏法定地位,所以版權保障的法律不適用於動物,而判處斯萊特勝訴。不過斯萊特爲避免爭議,同意捐出照片25%收益,用於保護猴子的棲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