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生欲出國留學,想分房子拿錢?法院這樣判→
女兒因留學、擇業等問題,與父母產生矛盾。後因留學資金等問題,女兒要求分割與父母共有的房屋以獲得折價款,一家人矛盾愈演愈烈。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共有糾紛案件。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否可以分割析產?人民法院是否會支持?
小田年芳25歲,是田先生夫婦的獨女。她的爺爺、奶奶老宅動遷後獲得位於寶山區的一套房屋。在小田16歲時,房屋變更登記爲田先生夫婦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爺爺去世後,房屋由奶奶一個人居住至今。
2021年,小田因留學、擇業等問題和父母發生矛盾,開始離家在外租房生活。小田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屋,但父母拒絕出售或者將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額買下,同年7月,田先生夫婦和小田簽署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待小田奶奶“百年”後,父母和小田會將上述房屋出售,小田會分得相應房款。
小田表示,出國留學是自己多年夢想,父母卻不肯提供資金幫助。她曾提出將上述房屋共有部分出售或由父母出資購買其份額部分,但父母堅決不同意。於是,小田以急需資金留學、生活等爲由,將田先生夫婦起訴至寶山法院,請求分割上述房屋,判決該房屋歸田先生夫婦所有,由田先生夫婦共同向小田支付房屋價值三分之一的折價款。
庭審中,被告田先生夫婦辯稱,涉案房屋屬於三人共同共有,自三人取得房屋產權起至今,家庭關係沒有變化,沒有喪失共有基礎,也沒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而且,近年來,他們一直在幫助小田償還各種借款、支付各種費用共計50餘萬元。他們還爲小田積極聯繫留學學校,但小田因不滿意學校排名等問題拒絕,目前夫妻二人也無力支付取得房屋後的折價款,因此不同意小田的訴請。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本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約定或者法定情形。
首先,原被告取得本案房屋後權利登記情況爲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關係並未發生變化,本案不符合共有基礎喪失的情形。
其次,小田以留學、生活等爲由要求分割房屋並無充分證據證明,且即使理由客觀存在,也不屬於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
最後,房屋原產權人奶奶仍實際居住在內,原被告雙方曾約定等到奶奶“百年”後才涉及房屋出售問題。目前雙方當事人都表示無力支付對方折價款,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進行分割
綜上,寶山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小田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小田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首先,發生矛盾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合理理由嗎?
與按份共有關係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特殊人身關係爲基礎,並非簡單基於出資購買行爲和出資份額形成。對於共同共有的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爲原則、允許分割爲例外。
此外,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對於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從約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若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情況下時,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纔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本案中,首先,原被告曾達成協議,房屋的實際居住人奶奶去世後才考慮處分房屋,目前約定的分割條件並未成就;其次,原被告家庭關係並未發生變化,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礎並未喪失;最後,小田所提分割理由並非“重大理由”。
其次,“共有的基礎喪失”指哪些情形?
共有的基礎喪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礎關係消滅,如離婚、家庭共同體的解體、遺產繼承分割等情形,而父母子女關係不僅因雙方之間有矛盾隔閡、未共同居住生活等而喪失。
本案中,原被告取得房屋後權利登記情況爲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關係並未發生變化,共同共有的特點即在於共同共有時不區分彼此份額,避免共有人之間發生利益衝突,以保護共有所依賴的特定關係及共有人之間的感情聯繫。
第三,“重大理由”是指哪些理由?
除了共有的基礎的喪失這一情形,存在重大理由亦爲“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情況下共同共有財產分割的理由之一。重大理由,通常是指如果不分割共有物可能對共有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可能對共有財產產生重大損害的情形,分割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例如,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分割析產取得醫治費用,需要分割取得基本生活維持費用以及其他共有人存在損毀、變賣、轉移、揮霍共有財產等行爲,不分割會損害共有人財產利益等理由。
此外,即使存在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情況,但確實有重大理由成立的,亦可對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本案中,小田提出的留學支出、負債多、在外租房房租等情況並非重大理由範疇。
最後,“共有”的不僅是房屋,還有親情。
事親則慈孝。“仁愛孝悌”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一方,應當尊重和善待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感恩父母長久的付出,體諒父母的不易,成年後更應自立自強、對自己負責,實現自我價值。父母威嚴而有慈。父母一方,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也需要注意教育和溝通的方式方法,尊重子女的自主性和獨立性。
家和萬事興。家庭成員之間應弘揚“爲人子,止於孝;爲人父,止於慈”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合力共塑良好和諧的家庭關係及文明友善的核心價值觀。
新民晚報
通訊員:胡明冬
記者:郭劍烽
編輯: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