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法時空 | 25.74元=42000元?保額不同誰買單?

點擊上方觀看視頻

現在大家買車險的時候,跟保險業務員具體瞭解後,一般都是讓業務員直接出單,手機線上投保。但是在付錢的時候,您會再仔細看看每一項的保額嗎?如果車子出了問題後才發現,保單金額和約定投保金額不一樣,這其中的責任該誰承擔?最近,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汽車保險合同引發的糾紛,讓我們一起去看看。

周先生在2023年5月1日買了一輛價稅合計14萬元的吉利汽車。當時他在汽車銷售員介紹下,添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的微信,通過在線掃描電子保單二維碼,按照車輛實際價格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共計3770.71元。在此過程中,車輛的銷售方以及保險業務員均有告知,整車價值是14萬元,且開具了相應的發票。

2023年9月初,由於受颱風海葵的影響,周先生剛買的車輛泡水。周先生在辦理車險理賠過程中,與汽車銷售員覈對時才發現,泡水車輛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爲9.8萬元,並不是14萬元。

14萬元與9.8萬元車損險保費僅僅只差了25.74元,然而理賠費卻差了4.2萬元。周先生認爲是業務員的失誤導致這一問題的出現,保險公司理應按14萬元進行理賠,而保險公司則認爲周先生也存在責任。爲這事,周先生找保險公司商量了好幾次。

2023年9月26日,周先生與保險公司口頭協議確認,按照推定全損去確認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聯繫第三方拍賣公司將車輛進行拍賣,35000元殘值歸保險公司,加上車輛原投保的98000元和保險公司額外補貼3000元,共計140000元用於賠償周先生車輛泡水的損失。隨後,保險公司爲周先生辦理了保險批改,車子保險金額從9.8萬元調整爲14萬元,周先生爲此支付保險費差額25.74元。本想着事情終於解決了,然而保險公司卻變了卦。

2023年10月,車輛拍賣後,保險公司否認之前達成的口頭協議,並以周先生已簽訂推定全損爲由,僅按照98000元進行理賠,拒絕賠償剩餘部分。於是周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到了法院,那麼此事責任究竟在誰?

法院經審理認爲,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周先生在投保過程中,已經將車輛購置價格爲14萬元的事實告知保險公司業務員,保險公司應當知悉,且理應對購車發票進行審覈。而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爲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因此,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審覈投保材料時有失誤,爲主要過錯方。而周先生作爲投保人,在收到電子投保單後,沒有認真閱讀投保預覽單以及電子保單,對自己的這個車輛的實際價值與投保金額不一致的情況沒有及時發現,也存在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4.2萬元保額差額由保險公司與周先生分別按85%、15%的比例承擔責任,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周先生3.4萬元。

投保人如何在線投保車險?

首先,車主要認清機構資質,選擇正規的保險機構,儘量保證投保流程的正規性;其次,要仔細閱讀電子保單中的免責事項,包括保險金額、保險期限、投保繳費金額等條款。在進行電子簽名或反饋驗證碼等具有確認投保意願的法律行爲時,要謹慎對待;最後,收到電子保單之後,應該立即通過保險公司的官網或服務電話進行二次確認,查詢保單是否真實有效,並再次覈對保單的關鍵信息。

來源:鼓樓法院、新聞110

編輯: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