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公司差異化監管正式施行 5級或面臨市場退出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廣州報道

人身保險公司差異化監管“靴子”落地。

3月18日,爲強化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推動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此次《辦法》從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及其他等六個維度評價,確定公司綜合風險等級。綜合風險等級劃分爲1—5級,數值越大風險越高,處於重組、被接管等狀態的公司直接列爲S級。

多位人身險公司高管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均表示,加強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是爲了進一步防範風險,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有利於落實“高風險高強度監管”的監管導向。監管根據評級結果對人身險公司進行分級分類管理,也將進一步倒逼人身保險公司開展特色化經營。

據記者瞭解,《辦法》是對2022年3月實施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中分類監管原則的延續。彼時,監管人士曾指出,考慮到財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人身險公司在業務範圍和經營模式,以及風險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需要單獨制定針對性的監測指標和評估指引。

根據《辦法》,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結合定期監測情況,原則上每年對人身保險公司開展一次監管評級。評級期間爲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應於4月30日前完成。

監管評估分三步驟綜合風險水平劃爲“5+S”級

根據《辦法》,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包含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個維度。

具體來看,在公司治理維度,細分合規性、股權兩類要點,綜合評價公司治理風險狀況。業務經營維度。細分合規性、結構類、保障類、品質類、成本類、人員類和責任準備金類七類要點,綜合評價業務經營風險狀況。在資金運用維度,細分合規性、市場風險類、信用風險類、集中度風險類、投資收益類、內部控制類和其他類七類要點,綜合評價資金運用風險狀況。

在資產負債管理維度,細分合規性、期限結構匹配類、成本收益匹配類、現金流匹配類、財務槓桿類五類要點,綜合評價資產負債管理風險狀況。在償付能力管理維度,細分合規性、償付能力充足率和內部控制類三類要點,綜合評價償付能力風險狀況。在其他方面維度,細分合規性、戰略風險類、聲譽風險類、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系統和案件風險類六類要點,綜合評價其他方面風險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監管評估包括評價單一維度風險水平、評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特殊情形調整評級三個步驟。

單一維度風險水平評價採用百分制,由基礎指標得分和調整指標得分組成,風險水平等級分爲三級:大於等於85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爲低;大於60分但小於85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爲中;小於等於60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爲高。

綜合風險水平等級評定採用權重法,總分值爲100分。對六個評估維度的得分進行加權計算,加上特別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綜合得分,根據綜合得分所屬區間確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各維度權重分配爲公司治理(22%)、業務經營(14%)、資金運用(22%)、資產負債管理(14%)、償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同時,人身保險公司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劃分爲1—5級和S級。評級結果爲1—5級的,數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或風險處置進入實質性階段的人身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爲S級。

記者注意到,《辦法》還引入了動態調整機制,科學評估風險等級,聚焦業務激進擴張和關聯交易風險,對觸發相應閾值的機構,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級。對兩個及以上維度風險水平等級爲高的公司,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級。同時,對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關聯交易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流動性存在不足,有效資產不足以抵禦風險、淨資產<0,或其他償債能力嚴重不足的情形等六類重大風險情形的公司,直接將綜合風險水平認定爲5級。

提高風險管理預警能力評爲4級以上限制分紅和股東權利等

《辦法》顯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將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評估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會談、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通報給人身保險公司,並提出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對年度監管評級工作開展情況和評級結果進行分析,總結評級發現的風險因素,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人身保險公司在收到監管機構的反饋結果後,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通報內容包括但並不限於:評級結果、監管機構反饋的主要問題、整改要求等,並按監管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需要指出的是,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是衡量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將評級結果與現場檢查銜接,對綜合風險等級較高的機構,提高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同時,將監測評級結果與早期糾正銜接,根據實際情況和問題嚴重程度,有針對性地採取早期糾正措施。

《辦法》規定,監管評級結果爲1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能夠較好地管理各類風險,出現風險的可能性較低。監管評級結果爲2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總體可控、水平較低,風險抵禦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應當持續關注。監管評級結果爲3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存在明顯的風險隱患,風險抵禦能力一般,應督促公司加強風險管理。監管評級結果爲4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爲嚴重,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監管評級結果爲5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爲高風險公司,需要限制高風險業務,壓降風險敞口。

對於前述監管評級結果爲3、4、5級的公司,《辦法》明確了監管措施:對監管評級結果爲3級的公司,應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風險較高、管理薄弱領域業務增長和風險敞口,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對監管評級結果爲4級的公司,除可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外,還應區別情形依法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業務範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

對監管評級結果爲5級的公司,在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基礎上,必要時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公開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助於提升人身保險公司監管效能,促進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一是增強人身保險業風險防控有效性。《辦法》根據監管實踐建立了風險信息庫,用於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測和監管評估,將提高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二是提升人身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能力。《辦法》在評估指標體系中引入特別加分項,體現人身保險公司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所做出的貢獻,引導行業通過綠色保險、普惠保險等,更好服務共同富裕、‘雙碳’等國家戰略。三是推動人身保險公司差異化經營。監管部門將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各人身保險公司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分類監管的實施,有助於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與其風險水平相適應的發展模式,推動人身險業迴歸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展望未來,隨着分類監管細則的進一步實施,有望引導險企時刻關注自身風險,摒棄“盲目發展”思想,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和條件,走差異化發展之路。

(編輯:何莎莎 校對:翟軍)

舉報/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