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偷情已婚房仲男38萬和解 金融夫驚覺被綠求償100萬

原告阿德主張,被告阿中與其妻小美因工作關係,藉故邀請小美到其住處等待,而在該日兩人在阿中的住處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花蓮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控告男子阿中(化名)侵害配偶權,指控阿中與阿德的老婆小美(化名)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不正當關係,造成婚姻生活破裂,情節嚴重。法院審理後認定,阿中的行爲已嚴重侵害原告的配偶權,判決阿中須賠償精神慰撫金38萬元,可上訴。

原告阿德主張,被告阿中與其妻小美因工作關係相識,隨着聯絡增多,雙方關係越來越密切,甚至每晚睡前經常透過LINE通訊聊天,還曾相約一起看電影。某次,兩人約好看電影,阿中藉故邀請小美到其住處等待,而在該日兩人在阿中的住處發生性行爲。

之後,雙方以情侶關係交往,直到去年9月,阿中的老婆阿芳(化名)發現後,才揭發這段關係。阿芳隨後對小美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最終雙方以38萬元達成和解。阿德隨即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阿中賠償損害100萬元,指控阿中明知小美已婚,卻仍與她發生關係,嚴重破壞其婚姻。

被告阿中在庭上承認與小美的親密關係,但認爲阿德索賠金額過高,僅願意支付19萬元作爲賠償。法院經審理後指出,阿中的行爲已超出一般社交界限,侵犯了阿德作爲配偶的法益,導致其在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應依法承擔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原告阿德月收入約6萬元,爲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而被告阿中從事房仲業,收入不穩定,去年全年收入約爲20萬元。法院認爲,阿中的行爲對阿德的婚姻造成了極大影響,並考量阿中此前已與配偶阿芳和解,認爲38萬元的賠償金額適當,判決阿中需支付阿德38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