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無視婚姻忠誠條約 照帶小三上摩鐵判賠妻116萬

人夫無視婚姻忠誠條約照帶小三上摩鐵判賠妻116萬。(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一名已婚的王姓男子因爲和其他女子太過親密,被妻子要求籤下「婚姻忠誠條約」,不得與其他女性親吻、摟抱等不當肢體接觸,以及不能被拍到上摩鐵,否則需支付200萬元,但他還是被妻子拍下11張與其他女子共赴旅館的親密照,更被逮到他留宿女子住處、相偕泡湯等曖昧情事,28日被高等法院判賠違約金共116萬元。

據判決書,王男經營汽車保養廠爲業,在7年前結婚,後來育有2名子女,但是妻子懷疑他出軌,100年10月簽下婚姻忠誠契約雙方約定不能欺騙、不得和異性有不當肢體接觸、薪水要交給妻子保管、違約需支付200萬元等事,後來103年4月又約定每月須給妻子5萬元零用金、須替妻子支付車貸,如果徹夜未歸,每次須賠償5000元。

雖然簽下了各種條款王妻還是發現丈夫和其他女子有不當肢體接觸,包括依偎在胸前、兩人臉頰緊靠,還拍下開車進摩鐵的照片,更得知丈夫多次留宿女子住處,並有出遊、摟抱、牽手等行爲,她便依協議書向丈夫求償280萬元。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王妻的求償金額過高,因此只判王男違反婚姻忠誠契約部分賠償80萬元,以及積欠妻子的零用金、車貸等36萬元,共11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至於王妻向小三提告求償50萬元,一審則判賠20萬元,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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