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再迎“嚴監管”:四大舉措督促聚焦主責主業 |新“國九條”速讀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易妍君 廣州報道

4月12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同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修訂:一是優化發展理念,統籌規範融資行爲;二是健全公司治理,強化內部管控和風險管理要求;三是促進行業發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踐行人民立場,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

“這次修訂《規定》是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的具體舉措。”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司司長申兵在證監會於4月12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申兵指出,本次修訂《規定》的目的是通過加強監管,督促上市證券公司成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領頭羊”和“排頭兵”。

督促上市證券公司聚焦主責主業

目前,我國上市證券公司共43家,總資產佔全行業的77%,2023年的營業收入、淨利潤分別佔全行業的70%和77%,規模和實力在行業中的影響和地位舉足輕重。

申兵表示,促進上市證券公司的規範、穩健發展,對於提升行業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的質效,具有十分重要和關鍵的意義。但從近年來的監管實踐看,上市證券公司仍面臨“大而不強”的問題,在發展理念、投資者保護、內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距離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標準和要求仍有較大差距。

在此背景下,本次修訂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從優化發展理念、加強投資者保護、健全內控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等方面對《規定》做了修改完善。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到,本次對《規定》的修訂維持主要框架不變,明確了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監管相關法規,強化了行政許可、信息披露、信息管理、監管報告等要求。同時對照近年來發行、上市等相關規則修訂以及市場和行業變化情況,進行適應性調整。

本次修訂意在督促上市證券公司聚焦主責主業,堅持功能型、集約型、專業化、特色化發展方向,健全公司治理,發揮行業標杆示範作用。

此外,本次修訂結合最新的監管規定,規範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聚焦核心風險控制指標等披露事項,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四大舉措

此次對《規定》的修改完善主要涉及四個方面:

第一, 優化發展理念,統籌規範融資行爲。包括校正機構定位和規範市場化融資行爲。

如監管要求證券公司IPO和再融資應當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狀況、市場發展戰略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時機,嚴格規範資金用途,聚焦主責主業,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3年以來,針對上市券商再融資的監管趨於嚴格。記者注意到,2023年,在A股上市券商中,僅有國海證券實施了定增發行。該券商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於2022年11月18日獲批,定增發行日則爲2023年10月19日;預計募資總額85.00億元;實際募資總額爲31.92億元。此外,2023年以來,證券行業無新增配股融資案例。

第二,健全公司治理,強化內部管控和風險管理要求。這部分包括四個點:建立公司治理架構;強化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規範;規範財務報表編制和披露;完善人員管理及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具體看,《規定》新增如下內容:“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持續健全公司治理, 建立股權結構清晰、組織架構精簡、職責邊界明確、信息披露健全、激勵約束合理、內控制衡有效、職業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組織架構運行機制,保證公司運作獨立性、穩健性,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理。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完善人員管理及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嚴禁短期激勵、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爲,持續健全考覈問責機制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薪酬有關信息。”

第三,促進行業發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

其中,《規定》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披露淨資本等主要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當核心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以臨時公告方式披露,說明原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取消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披露要求。

第四,踐行人民立場,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

《規定》新增第十四條:“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相關制度及程序,在保證信息披露合規性和公平性的基礎上,以積極、認真、專業的態度迴應投資者關注,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上市證券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證券公司母公司爲上市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配合,就涉及證券公司經營等相關事項作出專業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