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迴應“天量罰單”事件:避免暗中執法,及時清理越權規定
人民網北京7月13日電 近年來,多地出現濫設亂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爲,產生“天量罰單”事件,引發輿論熱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將於7月15日施行,那麼,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對於上述現象有哪些新規定呢?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集體採訪。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在採訪時指出,爲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着力解決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不規範問題,此次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41條,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規定,實現了五個“確保”,把住了五個“關口”。
一是確保採用非現場執法方式於法有據,把住“法律依據關”。行政機關具體在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應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
二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過關、性能完備,把住“質量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技術審覈,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
三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把住“設置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覈,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要求將設置地點向社會公佈,避免“暗中執法”。
四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把住“記錄關”。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覈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覈或者經審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證據。
五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把住“告知關”。既要及時告知,也要採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爲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同時強調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張曉瑩表示,行政處罰法實施後,圍繞這一新規定,有關立法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關規定,對於超出權限作出的非現場執法規定進行清理。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補充法制審覈、技術審覈、公佈設置地點等手續,完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合法性。同時,需及時檢定相關設備,對不符合標準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及時淘汰、更換。此外,要及時優化技術手段措施,提升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時,又要便捷,既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顧不同羣體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