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沒有時效限制

現行規定民衆在請領職訓生活津貼,有2年請求權時效,但勞動部近日已函釋取消2年請求權時效。(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現行規定包括民衆在請領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等,有2年請求權時效。但勞動部近日表示,由於太多人請領失業給付後,忘記在2年內請領職訓生活津貼,因此勞動部已函釋,取消2年請求權時效。也就是說,未來若在請領失業給付後,10年後也可以領取職訓生活津貼,但前提必須有接受職訓課程者。

職訓生活津貼最多發6個月,每月發給原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去年約有2.4萬多件職訓生活津貼核付件數。勞動部勞保司長石發基表示,並非所有人都可接受職訓課程,仍需要有條件的篩選,而該請求權取消的前提下,不包括公立就服機構提供適當職訓課程,但勞工拒絕參加者

石發基強調,現行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勞工應於離職退保之日起2年內辦理求職登記,但考量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當時,可能沒有合適的職業訓練課程或宜優先推介就業情形,因此,函示已領滿失業給付且離職退保多年之勞工。

日後若確有接受職業訓練的需求者,除非曾經發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課程,但勞工拒絕參加情形外,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求給付權利不因已離職退保多年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