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 立院二讀…審查不得少於1個月

立法院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9-1條、第30條、第30-1條、第31條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須經全體立委2分之1同意爲通過,且人事同意權案過程需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不得少於一個月,過程舉行公聽會。記者林澔一/攝影

今(21)日立法院會續審國會改革法案,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9-1條、第30條、第30-1條、第31條等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依通過內容,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須經全體立委2分之1同意爲通過,且人事同意權案過程需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不得少於一個月,審查過程舉行公聽會。

根據二讀通過之草案內容,立法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之同意爲通過。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之同意爲通過。

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的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的問題並提出相關的資料;被提名人的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覆,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僞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覆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被提名人的資格及是否適任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諮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被提名人有數人者,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爲之。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覆,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覆,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全院委員會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被提名人拒絕具結,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被提名人如違規,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僞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同意權行使結果,由立法院諮復總統或函覆行政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長應另提他人諮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此外,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3分之2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另一方面,審查過程中,民進黨團屢提散會動議。國民黨團、民衆黨團已提出延長本次會議時間,遂提議「本次會議不再提出散會動議」,國民黨團、民衆黨團以人數優勢,通過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