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人事同意權」二讀 改記名投票、審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在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而且被提名人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處理時,經舉手表決後,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團、民衆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在人事同意權上,現行規定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二讀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憲法、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而且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二讀條文也明定,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覆,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僞資料。但就特定問題的答覆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的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二讀條文規範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僞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爲文字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