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闖民宅探視受傷婦!肇事男逗留5分鐘揚言「三不五時再來」 代價6000元

盧男闖入他人住宅內逗留5分鐘,遭罰新臺幣6000元。(圖/記者王致凱攝)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盧姓男子107年8月不慎駕車撞傷簡姓婦人,盧男事後自行前往簡婦家中探視,未等人應門便自行進入屋內;簡婦兒子袁男發現後,當即厲聲要求盧男離開,但盧無故逗留5分鐘,還揚言「我三不五時會再來拜訪」。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爲袁男當下已明確表達不歡迎之意,但盧仍執意逗留,未尊重他人領域空間自主權,依「留滯他人住宅罪」裁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以茲懲警。

判決書指出,盧男107年時因交通事故致使簡婦受傷,只能在家休養;該年8月20日下午2時許,盧男自行前往簡婦住處探望,走到門口後見屋內有人聲傳出,在未獲屋主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開門走入,並穿越客廳走進房內探視簡婦。

簡婦兒子袁男發現住家遭人闖入後,立即嚴詞要求盧男離開,否則將報警處理。但盧男當下聞言後還回應「這是小事情,不需要報警」、「我只是來探望你母親,沒有這個(報警)必要」,隨後逕自在房內逗留長達5分鐘,最後還揚言「我三不五時會再來拜訪」,這才終於離開。

事後袁男報警,檢警傳喚盧男到案說明,但他仍否認犯行,強調當下已向袁男說明來意,僅是探視簡婦而已,並無其他意圖。但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爲袁男當下已經明確表達不歡迎之意,但盧男仍是無故逗留了約5分鐘後才離開。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盧男在被要求離開後仍未立即離去,即構成不法滯留行爲,且其又無正當理由滯留現場,顯未尊重他人領域空間支配自主權。最後法官審酌盧男經濟情況、智識程度後,依刑法第306條第2項「留滯他人住宅罪」裁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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