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奪命火催生《消防設備人員法》  設備師擅自執業最高罰百萬

林森錢櫃大火。(資料照/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蕭羽耘/臺北報導

錢櫃大火奪6命燒出消防安全問題,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卻卡關25年。行政院12日拍板,除將消防設備人員的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使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近年重大火災工安事件頻傳政府雖開始關注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試問題,但因通過國考人數不多,只開放建築師部分「暫行人員」在講習後取得執業許可

錢櫃大火一案後,這次修法則是明文規定相關人員要有實務經驗並得證照才得執業。內政部表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良否,是建築物消防安全重要的一環,現行是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佈《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據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人員。

內政部認爲,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人員管理事宜,仍須訂定專法予以規範

內政部說,這次行政院通過的《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主要是規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相關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

據瞭解,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包括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或受聘於公司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應檢修的場所等,均可執業。

此外,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使得執業;若未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擅自執業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令停止行爲仍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說明,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而執業的區域,則可及於全國,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

內政部也補充,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無需申請執業執照,草案也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2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