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泄密圖利 更四審重判理由出爐
高院刑事大樓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17年前涉嫌泄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歷審在貪污重罪和泄密輕罪來回擺盪,更三審只依泄密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檢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臺灣高等法院更四審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李進誠擔任金管局局長期間在2005年3月11日凌晨1點在臺北市一家酒廊,泄漏金融秘密、偵查秘密予林明達、陳俊吉,又14日晚間在該酒廊對記者高年億泄漏有關勁永公司作假帳之事;15日下午泄漏金融秘密、偵查秘密予記者高年億,間接圖利林明達、陳俊吉放空勁永公司股票,分別獲取不法利益1543萬多元、471萬多元。
李進誠在2005年5月16日,在北市大安區某餐廳,將記載人頭帳戶「乃嘉」、「寶燕」、「明達」、「芸如」、「賈淇」、「蓬先」等姓名、券出張數、券入張數、市場百分比、排行名次字條之金融秘密、偵查秘密泄漏予林明達。
高院更四審認爲,李與同案被告碰面、聚會,及放空(融券賣出)、回補(融券買進)勁永公司股票舉動之時序,參照證人證述及扣案與卷內相關資料綜合研判,足以認爲他與同案被告放空勁永公司股票最終得以獲利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李涉犯連續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從一重之圖利罪處斷。
更四審審酌李男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竟未謹慎自持,僅因友人交情,連續泄漏應保守之金融秘密、偵查秘密,達成勁永公司股價下跌,使所泄漏之對象因而獲取不法利益達2000多萬元,造成社會大衆對金檢局產生嚴重之不信任感、影響投資人對我國股市之信心及意願,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