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薪防疫假」加倍抵稅 不可與其他薪資租稅優惠並用

報稅示意圖。(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自今年的1月15日到明年6月30日止。勤業衆信會計師事務所今(26)日表示,新冠肺炎(COVID-19)衝擊全球經濟營利事業除做好內部防疫工作營運因應外,應檢視紓困條例給予獎勵與補助,以降低疫情企業營運的負面影響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提醒,營利事業在瞭解紓困特別條例時,應注意五項事項

一,瞭解特別條例及配合政府做好防疫工作規定,避免受罰。例如員工配合防疫規定請防疫假,營利事業應依規定給假並保障員工應有權益,如果違反規定被裁處,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特別條例規定,營利事業給員工依規定請防疫假,該期間薪資額的200%可以從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爲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薪資金額原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的租稅優惠,就不能再適用,例如公司研發人員防疫假期間薪資,如果已經選擇加倍剪除規定,該部分的薪資就不能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

三,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營利事業,雖然特別條例的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尚有待子法規訂定,企業仍應持續並善用政府提供的補助或租稅減免措施,以降低營運成本壓力

四,受疫情影響而發生困難的營利事業或個人,可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檢納稅捐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是爲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規定內繳納或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期限不可以超過三年。

五,會計師簽證申報所得稅案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依覈准後期限繳納稅捐,不影響簽證案件優惠的適用。例如甲公司個年度均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019年度扣除以前年度虧損後仍須自繳稅額500萬元,甲公司向國稅局申請覈准分期繳納500萬元稅額,只要甲公司依規定在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及繳納分期稅額,不影響甲公司去年扣除以前年度虧損的的適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