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經濟部再修正子法 會計師提醒:直接投資持股須達4年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經濟部公告子法會計師提4大重點(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勤業衆信會計師事務所今(6)日表示,爲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課稅條例」將在8月中旬實施,經濟部於7月26日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廣納各界意見,經濟部針對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並於8月2日再次公告。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本次草案再次修正有4大重點:一,取消教育文化醫療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投資方式;二,限制投資方採設立或增資他營利事業的直接投資方式,其取得新設或他營利事業增資股份出資額)應持有達4年。

三,下修與投資計劃相關的必要支出,不得超過建築物及軟、硬體設備技術等支出合計數的20%;四,增加限制創投或私募基金除不得購買上市(櫃)股票外,也不得購買不動產及國外金融商品,及其投資境外事業的金額,也限制不得超過其資本母數的25%。

陳惠明提醒,就經濟部修正草案規定,若投資方採設立或增資他營利事業的直接投資方式,因限制投資方須持有其所取得的股份或出資額達4年,則於投資期間如他營利事業遇有減資或與其他公司進行併購的情事,致投資方股份減少或因而換髮公司股票時是否應予排除?否則將可能造成投資方爲符合資金匯回條例的規定,而影響實際執行投資計劃的營利事業正常營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