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協力車摔2公尺坡!女大生牙碎骨斷 控「沒煞車」業者免賠
▲女大生摔2尺坡坎臉撕裂傷,檢方勘驗後確認協力車沒問題。(圖/東森新聞,下同)
桃園永安漁港一家出租協力車的店家,在3年前把車輛租給的王姓一家人,不料王家姐妹花在騎車的過程中,卻摔下2公尺的坡坎,造成讀大學的妹妹開放性骨折。事後傷者家屬向業者求償,但檢方認爲車輛沒故障,判王家人敗訴。對此,原告委任律師認爲,業者事先沒告知危險性,也沒替客人保險,應該有部分責任。
判決指出,王姓女大生於2014年6月23日和家人一起到新屋永安漁港出遊,在劉姓業者的店內租了一輛協力車和胞姐一起騎,不料行經觀海橋下坡路段時,突然失控翻下2公尺深坡坎,姊妹2人都受傷;其中女大生的傷勢相當嚴重,不僅臉上有撕裂傷,牙齒也摔斷好幾顆,膝蓋處還有開放性骨折。
事後,王家人向業者提出傷害告訴和民事求償,並主張事故是車輛故障所致,因王女當時在下坡路段時,有按下煞車減速,但協力車卻仍然不受控制,不但無法及時煞車,還不斷往右偏移,造成2人摔下坡坎,且業者未於行前提供緊急處理危險之安全講習,加上對車輛疏於保養,認爲店家有疏失,求償145萬元。
針對王家指控,劉姓業者則以,王女在租用協力車前有試騎一小段並按壓煞車,車輛隨即停止也沒有車頭偏向之情形,而原告從出發點騎至事故地點約60至70公尺的路程中,期間也無任何異狀發生,顯示車況本身並無故障之情事;再加上,檢察官至現場勘驗後,已確認該協力車功能皆正常,因此自己並無責任。
全案經桃園地院審理,法官認爲,業者所交付的協力車經勘驗後,除右前輪因撞擊凹陷外,煞車功能正常,且當事人也證稱,出發前試車並無問題,因此事故原因無法歸責業者;另原告主張,店家未告知緊急處理危險方法,而事故路段雖有坡度,卻難認屬特別危險路段,再者業者出租車輛並未指定路線,消費者欲前往何處並非被告能預見,因此判處王家敗訴。
針對判決結果,王家委任律師表示,業者讓顧客騎協力車上馬路,卻沒有告知可能危險性,也沒有爲消費者保險,應負起部分責任。不過,被告店家則說,自己也願意和對方和解,但王家開出的賠償金額實在過高,讓他無力負擔,因此只好循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