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生子 老公不諒解、夫家羞辱判離婚
新北市一名範姓女子外遇生子後,先生不願原諒,夫家也不停以此事羞辱她,範女訴請離婚,法院認兩造已不具互愛基礎,判準離婚。
判決書指出,範姓女子於民國84年間與羅姓男子結婚,兩人婚後感情不睦,範女於89、90年間外遇生子被羅男及夫家家人發現後攜子離家,羅男提起妨害家庭、侵佔等告訴。範女遭通緝,至95年間到案。
範女控訴,羅男對她外遇生子一事,近10年來用盡各種方式追究民事、刑事責任,且放任家人傷害、羞辱她,她積極想破鏡重圓,羅男卻無此意,如今仍用婚姻懲罰她,兩造已無夫妻情分,請求離婚。
羅男主張,他對範女不離不棄,也原諒她外遇生子,但範女一味將通姦生子至婚姻發生破綻的責任全推給他,還企圖將自己營造成被害人的角色,婚姻有破綻應歸責於她。
法院一審認爲範女違背婚姻忠誠義務在先,又自行離去兩造居所,駁回她請求離婚之訴,範女提起上訴。二審審理認爲,羅男放任家人將貼有範女通緝書及寫有羞辱性文字的文件張貼在範女家附近,已逾越必要行爲,且範女案發後未再有破壞婚姻的行爲,羅男家人仍對她一再究責及羞辱,未能原諒,羅男也有可歸責之處。
法院認爲兩造已不具互信、互愛、互諒的基礎,強求維持婚姻名分,只是徒增雙方精神痛苦及生活困擾,判準兩造離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