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撞鐵拒馬半癱 判國賠874萬
中正二分局2017年因應總統府舉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而架設鐵拒馬,吳姓女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而癱瘓,法院判賠874萬元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北市警察局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等收判後就會辦理國賠事宜。
2017年1月22日凌晨1點多,吳女騎車從博愛路右轉進入愛國西路慢車道,再沿愛國西路慢車道西往東方向行駛,撞上沒有擺放交通錐或警告燈號的鐵拒馬,人車倒地。
吳女因胸椎第12節爆裂性骨折並脊髓損傷、臉部撕裂傷、雙下肢乏力、神經性膀胱等傷害,下半身癱瘓不良於行,每天生活得靠專人照護,請求醫療費、復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共3069萬元,看護費就佔了2174萬元。
中正二分局指出,事故前即依法令授權發佈命令,併發布新聞對外公告該路段將管制人、車通行,也指派員警在拒馬活口管制車輛通行,管制未失當;且事故地點在捷運小南門站4號出口前,路燈照度正常、視線清楚,吳女的同事在事發6分鐘前才安全通過,可見是吳女未注意車前狀況。
一審法官勘驗監視畫面,確認吳女和同事從拒馬活口處駛入愛國西路慢車道,未遭員警攔阻,警方也承認現場的拒馬沒有架設完成,警方管制設置欠缺,應依國家賠償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認定分局與吳女各負七成、三成責任,計算各項費用後,判決分局應賠償吳女2148萬餘元。
二審認爲,警方依法律授權作成命令,吳女受命令拘束,應小心騎車;吳女當時車速30至40公里,身處管制區內,四處可見鐵拒馬林立,夜間既認爲昏暗,又未經員警指示擅自駛入,也沒注意車前狀況、放慢速度,該負七成主要責任,改判分局應賠償吳女874萬餘元;案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