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度當選桃園議員 張運炳賄選遭判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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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7度當選的64歲無黨籍桃園市議員張運炳,前年由他的堂弟任助理向選民買票,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刑度,認爲張男犯罪事證明確,依違反選罷法將他判刑3年半、褫奪公權4年。張因遭判決當選無效,今年初他已向議會提辭呈,已辭去議員職務。
檢方起訴指控,張運炳在2018年11月24日投票當天清晨,由助理向投票權人林姓男子以事後將交付新臺幣4000元期約賄選,並請其代爲轉交賄款1萬2000元給其他2位林姓有投票權之人而爲預備交付賄賂,並交付李等人各4萬元、1萬1千元及1萬6千元進行賄選。
高院認爲,張的事證明確、犯行可認定,審酌張運炳能當選議員之個人私利,竟漠視國家選舉制度之重大公益,明知不得賄選卻仍鋌而走險違背禁令從事賄選,所爲已破壞選舉追求之公正性,將他判刑3年6月,預備賄賂的100萬元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