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雲南7起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葉傳增

2024年,雲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以“護民生”爲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行爲,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現公佈“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昆明某廚具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商用燃氣竈案

2023年7月,尋甸縣市場監管局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2071臺商用燃氣竈未加裝熄火保護裝置。經檢驗,不符合標準GB 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的要求。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2071臺商用燃氣竈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案例2:騰衝某食品店以豬肉製品冒充牛肉製品案

2024年1月,騰衝市市場監管局對騰衝市某食品店進行檢查,發現店內擺放有“手撕乾巴”及“手撕風乾牛肉”,包裝標籤無生產廠家名稱、地址、生產日期。經查,當事人以醬香豬肉舂碎後分裝入紙袋或塑料瓶中,以“手撕風乾牛肉”進行售賣。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冒充牛肉製品並處罰款。

案例3:廣南縣某化肥經營部銷售不合格複合肥料案

2023年8月,雲南省市場監管局對廣南縣某化肥經營部的複合肥料進行監督抽查,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經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複合肥料325袋,共13噸,已銷售225袋。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不合格複合肥料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案例4:瀘西縣某加油站擅自拆封修理加油機案

2024年1月,瀘西縣市場監管局對瀘西縣某加油站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用加油機計量調節器灰紫色鉛封線已斷開。經查,當事人對在用加油機計量調節器拆鉛(籤)封進行維修後,未經檢定合格就投入使用。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依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處罰款。

案例5:尋甸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兒童三輪車案

2024年1月,尋甸縣市場監管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尋甸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兒童三輪車。經檢驗,不符合GB14747-2006標準,產品質量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不合格兒童三輪車並處罰款。

案例6:巧家縣某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3年8月,雲南省市場監管局對巧家縣某加油站銷售的柴油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所檢項目閃點(閉口)不合格。該批產品當事人採購32噸,已銷售16噸。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案例7:富寧某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2月,富寧縣市場監管局發現某摩托車行銷售的10輛電動自行車被當事人擅自改裝,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規定要求,屬於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