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稅是個大問題
一、稅務登記登出
首先,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申請「登出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接受後,向納稅人提供《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然後納稅人按照要求開展清稅、清票工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最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正式申報「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時應提供九類資料:一是《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二是《登出(遷移)稅務登記清稅申請審覈表》;三是《登出(遷移)稅務登記清票申請審覈表》;四是《發票購用印製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髮票、未驗舊發票存根聯原件;五是稅務登記證國地稅正、副本;六是企業和單位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的決議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總機構同意終止的相關決議);七是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民事裁定書;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工商執照的決定書;九是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二、以物抵債
進入破產程式後,企業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然而,對於多數破產企業而言,資金鍊已斷,很難在以用現金清償債務。對此,大陸《破產法》允許企業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以物抵債。而變價出售的破產財產要以拍賣方式進行。
企業以變價出售破產財產進行抵債,涉及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的處理問題。
企業所得稅方面,清算企業將實物折價分配給債權人以抵償債務,或分配給投資人作收回投資及收益,屬於一種有償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爲,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行爲徵收相應稅金。無論分配的是存貨、固定資產或其他不動產,其稅收操作和涉稅會計處理都與財產變賣相同。
企業在「登出稅務登記」後,除了申報年度實際經營期的經營所得外,在企業依法清算完畢後,還要計算並申報清算所得。
企業還應注意,如果有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有經營年限,但企業實際沒有達到規定經營年限的,還應向稅務機關補繳已免徵、減徵的稅款。
流轉稅方面,如果企業變價出售的舊固定資產爲不動產,無論用於抵債,或由投資者收回,都應視同銷售,按市價或公允價全額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此外,對於抵債的舊固定資產爲動產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徵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等固定資產,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