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交道肇事遭「終生吊銷執照」 「避免更大危險」改輕判

葉男不服遭終生吊銷駕照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庭法官認爲在非刻意且爲避免更大傷亡的情況違規肇事,終生吊銷駕照並不符合比例原則。(圖爲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一名司機開車行經平交道時,因倒車撞損鐵路平交道的遮斷器,遭臺鐵檢舉,鐵路警方認他「在鐵路平交道範圍倒車」又「在鐵路平交道倒車,因而肇事」,裁罰3萬4千元,並永久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葉男對於罰款異議,但不服駕照遭永久吊銷,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吊銷駕照處分。行政庭法官認爲,葉男並非刻意違規而肇事,終生吊銷駕照並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最後撤銷「永久吊銷駕照處分」改爲「吊扣駕駛執照一年」、「罰鍰3萬4千元」、「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葉男向檢警表示,2017年8月間早上當時他行經桃園市鎮區的平交道前,平交道警鈴尚未響起,他向前行駛至一半時平交道警鈴才響起,但交通號誌仍是綠燈,在確認兩方均無火車的情況下依信任號誌原則繼續行駛,只是大約幾秒後燈號轉變,他卻發現自己還在平交道範圍內,爲確保安全纔在遮斷器開始降下的情況下倒車,以致後照鏡撞斷遮斷器造成違規。他認爲,交通號誌的誤導,導致他過失駛入平交道範圍內停車,罰款部份他沒有異議。

葉男表示,當時汽車停在鐵軌及遮斷器之間,在火車隨時會經過的情況下,他並沒有其他選擇,雖然向後倒車會撞斷遮斷器,但卻可以避免更大的災難與傷亡。他認爲,損壞遮斷器的「肇事」,是爲了避免重大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才做的,依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應不予處罰,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屬違法,應予撤銷。同時更主張,吊銷駕駛執照部份,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不當剝奪他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警方認爲,葉男領有駕照,對於道路交通管理及交通安全法規實務,應有相當程度之認知,且因倒車於鐵路平交道肇事,是未設想闖越平交道可能造成嚴重傷亡,罔顧人命。新竹監理依法裁處合法,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鐵路警方向法官表示,據監視器畫面影示,葉男確已在平交道範圍內倒車並撞斷遮斷器,倒車範圍確實在平交道範圍內,違規事實明確,舉發並無違誤。且葉男所駕駛車輛行駛的道路上,沿途經有6個提醒標誌,但葉男卻未減速直到平交道才緊急煞車

法官勘驗監視畫面,葉男的車是於平交道警鈴響起一段時間即8秒後,於警鈴持續響起期間,駛入平交道入口處槽化區,之後並倒車進而損壞遮斷器,葉男「在鐵路平交道倒車」的違規實屬事實。但要探究的是有無「因而肇事」的情形,這將涉及葉男的處罰將爲「吊扣駕照一年」或「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的處份是否合法。

法官認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闖越平交道之人是否「因而肇事」,有吊扣及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或最少6年後才能重新考領,懲罰程度相差極大。現今社會,車輛是代步工具,現代生活不可或缺,吊扣或吊銷駕照對人的行動自由、工作權、甚至生存權影響,因此,法官認爲「肇事」,應予限縮解釋,即應限於「涉及與其他人、車發生事故,或影響其他人、車之通行」者,若只涉及現場財產設備之損害,並未造成其他人車之損害或影響其他人車之通行時,不應構成本條所謂「肇事」,才符合比例原則。

法官審酌,葉男疏未注意警鈴及閃光號誌,貿然闖越平交道,之後發現誤闖而倒車,雖損壞了交通號誌併產生事故,但考量他是爲避免造成發生更大危險,才倒車駛離平交道,並非惡意違規,其違規行爲尚未構成「肇事」,所以處罰應爲「吊扣駕駛執照一年」、「罰鍰3萬4千元」、「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爲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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