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安徽一物業公司賠償51萬

來源:江淮晨報

物業公司僱傭的年滿70週歲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去世,先後被人社部門和法院認定爲工亡。由於物業公司未爲其購買工傷保險,其親屬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民事訴訟。近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郎溪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安徽某物業公司給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51.7萬元。

1952年出生的楊某,自2022年6月起在安徽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同年11月,楊某在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3月,郎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楊某的事故傷害爲工亡。物業公司認爲楊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此不服認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楊某在物業公司工作期間,服從公司管理規定按月在公司領取工資,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未享受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人社部門認定其爲工亡符合規定。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宣城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1月,楊某親屬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勞動仲裁,因郎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遂向郎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爲,楊某在安徽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被郎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亡。由於安徽某物業公司未爲楊某購買工傷保險,應當依法承擔楊某因工亡導致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認爲,工傷保險是一種國家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應在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及有利於超齡人員再就業的前提下,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年齡遞減模式處理更爲合理、適當。一審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宣城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醒,老年人蔘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雖然僱傭超齡員工無法形成勞動關係,但合法的勞務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

來源/江淮晨報

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王書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