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游泰國潛水溺亡 旅行社被判賠60多萬元

去年8月的泰國之行是顧女士家人永遠無法抹去的傷痛,顧女士在參加浮潛時不幸溺水身亡。昨天,顧女士的家屬旅行社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日前審結,旅行社被判賠60多萬元人民幣。承辦法官介紹,這起案件也給旅行社在安保工作方面提了個醒,對於高風險旅遊項目,僅做寬泛提醒是行不通的。

意外 遊客出國浮潛溺水身亡

顧女士50歲左右,去年6月,她和家人開開心心地計劃全家出境旅遊,隨後與蘇州某旅行社簽訂了一份出境遊合同,約定旅行社在8月爲顧女士一家安排泰國蘇梅島六晚七天自由行。其中8月7日的旅遊日程安排爲“龜島+珊月灣浮潛一日遊”。但就在這一天,意外發生了。

游泳的顧女士在參加珊月灣浮潛活動時溺水,儘管旅行社以最快速度將顧女士送往當地醫院搶救,但顧女士還是不幸身亡。

事發後,顧女士一家難掩悲痛,認爲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處理完顧女士的後事,就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各項費用80餘萬元。

判決 旅行社被判賠60多萬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儘管旅行社在出團通知時,註明了遊客在參加海島活動時應注意個人安全,根據自己的水性來選擇旅遊項目,但從具體內容來看,僅爲一般的注意提醒。作爲旅遊安排中的必有項目,旅行社並未詳細地介紹浮潛活動及該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性,無法使遊客全面瞭解該活動,更無法促使遊客警惕活動中的危險,對此旅行社存在過錯。

在遊客溺水後,雖然旅行社盡全力協助遊客進行及時的搶救,但限於旅遊地點並無完善的醫療設施,而導致遊客在較長時間內才被送至醫院,耽誤了最佳搶救時機,故旅行社在爲遊客安排景點時亦存在過錯。法院判旅行社向顧女士家屬承擔顧女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合計60多萬元人民幣。旅行社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近日,蘇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觀點 旅行社不能僅提醒“量力而行”

中院承辦法官介紹,浮潛屬於具有高風險的旅遊項目,不過遊客往往無法意識到這一點。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遊法》對高風險旅遊項目作出了明確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由此,旅行社的提醒不能僅僅限於量力而行、注意人身安全等寬泛的字眼,應向旅遊者做好充分、細緻的情況告知和風險預警,並且認真制定好在旅遊者發生人身、財產危險時的急救、補救方案。例如浮潛,還應包括浮潛可能具有的危險、禁止進行浮潛的疾病、浮潛是否需要懂水性、是否需要專業人士陪同、是否必須穿好救生衣等具體的提示,便於遊客考慮自身情況,對浮潛次數進行選擇。

此外,旅行社在新開發旅遊景點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高於開發成熟的景點。對於開發尚不完善的景點,島上安全設施不足,且在島嶼附近沒有設備齊全的醫院,旅行社在安排時應當對安全情況事先進行考察,在確定遊客安全有基本保證的基礎上再行規劃

但,遊客一定要做到“量力而行”

對於遊客來說,參加高風險旅遊項目時一定要量力而行。今年5月初,一名上海遊客在泰國皇帝島自由行時溺水身亡。據在場網友描述,死者當時疑爲在海中浮潛,但並未穿救生衣。在場遊客稱,男子被救上岸時未穿救生衣,猜測他正在這片水域浮潛。據瞭解,這名遊客姓盛,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年僅27歲,有一個3歲左右的兒子。五一節期間和同學朋友共五人一起前往泰國自助遊,不料發生悲劇

法官提醒,旅遊者一方,在選擇旅遊項目時,要向旅遊經營者進行充分細緻的瞭解。如果涉及高風險旅遊項目,要首先考察旅遊經營者有無經營權。旅遊者也切勿對自身情況過於自信,尤其在選擇人生地不熟的出境遊時一定要把握好“量力而行”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