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修法 航警局將可配衝鋒槍
內政部日前公告修正《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爲考量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執行反恐勤務攜帶衝鋒槍,確有嚇阻犯罪、迅速壓制成效,因此增列航空警察局爲衝鋒槍的配賦單位,最快五、六月就會實施。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警用武器彈藥配賦基準」,目前可配備衝鋒槍的單位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總隊、各港務警察總隊:所屬刑事警察(大)隊、各偵查(大)隊、警官大隊及特殊任務警力編組。修正後增加航空警察局也在適用範圍。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內政部是考量反恐需求,以衝鋒槍短距離使用特性將航警局列入配賦單位,在公告期滿後完成法制程序後,最快五月中到六月就可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