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疫情期間因戴口罩被打骨折 行兇者獲刑3年半 上訴被駁回

(原標題男子疫情期間因戴口罩被打骨折 行兇者獲刑3年半 上訴被駁回)

7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湖南衡陽祁東縣“疫情期間因戴口罩被打骨折”案被害人小軍處獲悉,近日,他收到衡陽中院《刑事裁定書》,該案行兇者周某華獲刑3年半後上訴,被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衡陽中院《刑事裁定書》。受訪者供圖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1月30日疫情期間,在祁東縣一家菸酒攤,男子周某華見到熊小軍戴着口罩,就去撕扯其口罩,兩人因此產生口角;被人勸開後,周某華又返回菸酒攤,將正在喝茶的熊小軍左手臂打傷致骨折。

彼時,熊小軍被醫院診斷爲左肱骨外科粉碎性骨折,司法鑑定系輕傷一級。2020年6月10日,祁東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周某華有期徒刑8個月,認定周某華具備自首、自願認罪認罰、部分賠償情節,可從輕處罰。

祁東縣人民檢察院則認爲,該判決量刑明顯不當,周某華在疫情期間實施妨害疫情防控有關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檢方提起抗訴。

2020年12月4日,經過再次司法鑑定,熊小軍損傷被評定爲重傷二級,九級傷殘。熊小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被毆打後傷情日益嚴重,手臂神經受損,目前左手臂已經喪失了活動功能,並開始出現萎縮的情況

↑經司法鑑定,熊小軍傷情被評定爲重傷二級,九級傷殘。受訪者供圖

2020年12月22日,祁東縣人民檢察院出具了《變更起訴決定書》,將起訴罪名由“尋釁滋事罪”變更爲“故意傷害罪”。

2021年3月19日,祁東縣人民法院作出新的一審判決,認爲周某華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周某華有自首情節,且賠償被害人熊小軍部分醫療費,可以從輕處罰,判處周某華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周某華則認爲,新一審判決採納被害人熊小軍重傷的鑑定意見,系認定事實錯誤,提出上訴。

熊小軍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衡陽中院2021年5月26日《刑事裁定書》內容顯示,衡陽中院認爲,司法鑑定中心對熊小軍的損傷作出“重傷二級,九級傷殘”的鑑定意見,鑑定中心及司法鑑定人具有法定資質,鑑定程序過程方法合法,出具的鑑定意見明確,與被害人熊小軍受傷照片病歷資料等相關證據相互印證。

衡陽中院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周某華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7月14日,熊小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周某華僅僅墊付了前期治療費4.3萬元,但自己受傷至今,左手功能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響,且欠下了醫院1萬多元的後續治療費用,他仍舊認爲周某華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此前報道:男子疫情期間因戴口罩被打骨折 行兇者刑期由8個月改判3年半

紅星新聞記者從湖南衡陽祁東縣“疫情期間因戴口罩被打骨折”案被害人熊小軍處獲悉,近日,經過祁東縣人民法院重審,行兇者周某華因故意傷害罪被改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1月30日疫情期間,在祁東縣一家菸酒攤,男子周某華見到熊小軍戴着口罩,就去撕扯其口罩,兩人因此產生口角;被人勸開後,周某華又返回菸酒攤,將正在喝茶的熊小軍左手臂打傷致骨折。

↑熊小軍手術後進行創口縫合

彼時,熊小軍被醫院診斷爲左肱骨外科頸粉碎性骨折,司法鑑定系輕傷一級。2020年6月10日,祁東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周某華有期徒刑8個月,認定周某華具備自首、自願認罪認罰、部分賠償情節,可從輕處罰。

祁東縣人民檢察院則認爲,該判決量刑明顯不當,周某華在疫情期間實施妨害疫情防控有關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檢方提起抗訴。

2020年12月4日,經過再次司法鑑定,熊小軍損傷被評定爲重傷二級,九級傷殘。熊小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被毆打後傷情日益嚴重,手臂神經受損·,目前左手臂已經喪失了活動功能,並開始出現萎縮的情況。

↑經司法鑑定,熊小軍傷情被評定爲重傷二級,九級傷殘 受訪者供圖

2020年12月22日,祁東縣人民檢察院出具了《變更起訴決定書》,將起訴罪名由“尋釁滋事罪”變更爲“故意傷害罪”。

2021年4月6日,熊小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日前接到官方通知,周某華刑期被改判爲3年6個月,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祁東縣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也向紅星新聞記者了證實這一判決結果

熊小軍說,對於這一新的判決結果,他仍舊錶示不服,“雖然周某華賠償了前期治療費4.3萬元,但我的這次受傷,後續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肱骨頭壞死,上臂肌肉嚴重萎縮,已經被鑑定爲九級傷殘,目前左手功能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也受到影響,至今欠醫院1萬多元的後續治療費用。”

熊小軍說,周某華此前賠償的4.3萬元不足以彌補他的損失案發後,周某華至今沒有進行過道歉,未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祁東縣人民法院判處周某華3年半的有期徒刑,我認爲過輕了。”

2021年4月1日,熊小軍向祁東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祁東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爲,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再提出抗訴,“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