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社區附設泳池遭電死 管委會判賠近300萬元

屏東一名李姓男子於8年前到住家社區附設的游泳池游泳,不慎被高壓電擊不治身亡,李男家屬向社區管理委員會等提起民事求償,屏東地方法院審酌後,認定管委會設置監視器時有過失,需向家屬賠償298萬多元,可上訴。記者張已亷/攝影

屏東一名李姓男子於8年前梅姬颱風過後,到住家社區附設的游泳池游泳,未料鋪設在泳池上方鐵製棚架內的監視器電線破損漏電,他觸碰通電鐵柱後受高壓電擊不治身亡,家屬悲憤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施作廠商等提起民事求償告訴,屏東地方法院審酌後,認定管委會設置監視器時有過失,需向家屬賠償298萬多元,可上訴。

62歲李男於2016年9月30日下午5點左右,獨自到住處社區附設泳池游泳,當時泳池有相關人員管制中且無明顯異狀,未料泳池上方遮雨棚鋼樑的監視器電線絕緣保護層破裂,棚架因而帶電,他不慎摸到帶有90餘伏特的金屬住,造成李當場休克,經搶救不治。痛失親人的李男家屬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通信行及鋼構工程行等提起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告訴,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用、扶養費等。

法官調閱案發現場勘驗、電機技師公會鑑定等報告與參酌證人陳述後,認定社區管委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屋內線路設置規則等未裝設「漏電斷路器」,該電線也沒有與遮雨棚溝槽鐵勾等金屬物保持15公分以上距離,或加裝絕緣隔離物等,僅將監視器電線以鐵勾固定,讓鐵勾與線路因經常性摩擦或日曬而脆裂,導致電線外緣的絕緣保護膠皮破損而漏電,造成事故發生,另其餘被告與案件沒有具保證人地位並無過失責任。

民事庭審酌,李男妻子案發時已屆退休年齡,她原爲家庭主婦並無恆常收入,再育有2名女子,考量原告智識、經濟等一切情狀,判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賠償李男妻子178萬7708元,李男女子各60萬元,總計298萬7708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