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翻越鐵欄杆遭路燈電死 瑞芳區公所判賠30萬元

6年前新北市簡姓男子瑞芳排水溝旁,因觸摸漏電燈杆電死家屬訴請國家賠償基隆地院判決瑞芳區公所須賠償家屬192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6年前新北市簡姓男子在瑞芳大排水溝旁,因觸摸漏電路燈杆遭電死,家屬訴請國家賠償,基隆地院判決瑞芳區公所須賠償家屬192萬元,但臺灣高等法院認定,簡男擅自從路旁翻越鐵欄杆致觸電死亡須負一半責任改判賠30萬元。可上訴。

死者家屬提告主張,2015年12月27日凌晨3點多簡男行經新北市瑞芳區瑞濱路大排水溝旁時,因設於該處的路燈電杆有漏電情形,致其因觸電死亡,瑞芳區公所是燈杆的管理單位,應就漏電造成簡死亡負國家賠償責任。

基隆地院判決,瑞芳區公所須賠償簡的妻子及2個兒子各64萬元,合計192萬元;上訴後,高院認定該燈杆的開關箱脫落電線漏電,因接地不良、配線裝置不良、連接線脫落致漏電,區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高院認爲,該燈杆設施的管理固有欠缺,但路段旁已設有鐵欄杆警示,簡男擅自從路旁翻越鐵欄杆,致碰觸燈杆及其附屬設施致觸電死亡,簡也有過失應負擔1/2責任,重新考量賠償金額後,認定區公所只須賠償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