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市民代表涉賄選一審判當選無效 這原因二審大逆轉
無黨籍南投市民代表石杏國去年競選連任成功,因遭指透過劉姓樁腳買票,南投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決當選無效,石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合議庭認查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石男賄選,13日宣判原判決廢棄確定,不得再上訴。(王煌忠攝)
無黨籍南投市民代表石杏國去年競選連任成功,卻因選前劉姓樁腳以每票500元代價買票,遭檢方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南投地院認石杏國對於劉姓樁腳賄選行爲,有共同參與或授意、容許等情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決當選無效,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合議庭認查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石男賄選,13日宣判原(一審)判決廢棄確定,不得再上訴。
根據南投地檢署起訴事實概要,石杏國爲南投縣南投市第12屆市民代表選舉第3選舉區候選人,其劉姓樁腳在選舉期間爲求石能順利當選,以每票500元代價,在去年11月初,分別交付2000元、1500元及1500元現金給該區3位選民,要求他們支持石杏國,去年11月26日投開票結果,石杏國連任當選市民代表。
南投地院法官認爲,石杏國姪子在選前拿5000元給劉男請其買票,劉男交保後又拿5萬元交保金給劉男的姪子,且劉交保後仍與石杏國聯繫,足以認定石杏國即使沒有共同參與或授意,也是知情和容許劉買票,認爲檢方請求當選無效的訴求有理,判決石杏國當選無效。而劉姓樁腳則判刑1年7個月,宣告緩刑3年,要向公庫支付10萬元。
臺中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認,劉姓樁腳雖經南投地院判處罪刑確定,但刑事判決並未認定石杏國與劉具有共犯關係,檢察官既無法證明石與劉賄選行爲有密切關聯,一審判石杏國當選無效判決自有未合,因此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一審之訴,原判決廢棄確定,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