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拖鞋狂毆2個月大幼子 法官經社工同意予以判緩刑
新北市史姓男子因失業情緒低落,見2個月大幼子哭鬧,他竟拿筆、尺、室內拖鞋及除塵滾筒棒狂毆幼童;一審依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將他判刑7月,二審量刑時與新北市府代表討論,經社工同意後,法官維持原審7月徒刑,但給予他緩刑5年。可上訴。
法官命令21歲的史男在緩刑期間,須在判決確定1年內完成,新北市政府家庭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安排之24小時個人心理諮商輔導等加害人處遇計劃,禁止騷擾、控制、脅迫,並須遠離男童及母親居所及工作地點,一旦違反將撤銷緩刑、入獄服刑。
去年2月4日至13日,史男心情不好看到出生剛2個月的男嬰哭鬧,他先後持筆、尺、室內拖鞋及除塵滾筒棒毆打幼子的大腿及臀部,或徒手毆打其臉部、臀部、腿部、背部及其他身體部位共10次。
男童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視網膜出血、陰囊皮膚破損等,全身多處受傷,13日下午6點,男童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院方診斷髮現後通報警方,員警約詢史男到案說明,檢方偵結後將他起訴。
新北地方法院將史男判刑7月,他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他未能剋制自身情緒即傷害幼子,且尚未與男童母親達成和解,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爲初犯,社工也同意給予緩刑,爲恐他再因一時情緒失控而施暴,宣告緩刑後同時諭知他須遵守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