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鈺狂按張碩文家電鈴 法官不給緩刑!判4月20天
▲臺北地院17日針對李婉鈺狂按張碩文家門電鈴案做出一審判決。(圖爲資料照/記者劉昌鬆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新北市前議員李婉鈺2017年11月29日凌晨,因爲到前立委張碩文住處猛按電鈴,與獲報抵達的警員發生爭執衝突,因此被檢察官依妨害公務、強制未遂等罪起訴,臺北地院審理期間,李僅承認妨害公務,臺北地院17日依妨害公務罪判4月、強制未遂罪判20日,共可易科罰金14萬元;法官未宣告緩刑。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控,李婉鈺在事發當天,因爲找張碩文喝酒被拒絕,就去張家吵鬧,涉嫌強制張家人開門未遂,又搶警員的密錄器,法官開庭時,曾爲此傳喚張碩文與妻子林玲玉出庭作證。
張碩文到庭證稱,當天李婉鈺確實多次打電話給他,請他去跟南部北上的鄉親敬酒,但他只抽空回撥一通電話說「沒有空」,之後李又傳簡訊問「在幹嘛」,張又先後回訊「在醫院」、「看電視」,張認爲,李可能因此誤會、擔心他服藥過量,所以到他家去按電鈴。
李婉鈺坦承觸犯妨害公務罪,並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對社會大衆道歉,不過她否認按鈴強迫張妻、林玲玉開門,雖張妻始終沒有出庭作證,但檢察官舍棄聲請傳喚,李女的委任律師則辯護指出,張妻在警詢時表示,當時只覺得很吵,顯見未構成強制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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