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淪爲「財政布」的遮羞布?
▲《納保法》美其名設了個納保官,卻都由財稅機關指定,完全沒有監督機制,會不會只是場假改革?(圖/視覺中國CFP)
文/鄭涼
近日號稱執政黨「讓步」而三讀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因整部條例裡面沒有界定本條例施行期間爲何,只寫了「本條例施行期間」、「本條例自公佈日起實施」,只要立法院沒有廢止這條例就「永遠有效」。這就是立法院的立法品質,充斥着協商、妥協、交換。再立意良好的法案,版本經過一再協商後,全走了樣,犠牲了人民的權利,留給了公部門上下其手的空間。
近來筆者參加幾場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研討會後,感受尤其深刻。小英總統擔任立委期間曾一起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案,歷經多年,終於在總統任內三讀通過,將在今年底施行。只是有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納稅者權利就有保障了嗎?從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來看,就知道改革是真改?還是假改?
《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爲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角色類似消保官,立場必定是替納稅者維護權利,財政部吳自心次長公開表示,納保官將由優秀的稅務員擔任。社會大衆都很好奇,吳次長口中優秀的標準、優秀的條件是什麼?根據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監事蔡維傑多年實務經驗,痛批這根本是「請鬼拿藥單」,球員兼裁判,因爲越優秀的稅務員課稅能力越強,可以預見納保官又是打一場假球。難道是立法委員們太天真嗎?相信財稅機關指定的優秀稅務員換了個位置,也會換顆腦袋,公正無私,站在納稅者這一邊嗎?
實務上,整個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從複查、訴願到訴訟都是非常不利於納稅者,納稅者提複查,是由稅捐機關自己檢查自己有沒開錯單,能期待稅務員打臉自己同事,跟稅務獎勵金過不去嗎?不服複查,進一步提訴願,更是舉步維艱,納稅者在稅單還沒確定對不對,就要先繳一半稅款,等同是過路費、保護費,否則財產就會被強制執行,而目前訴願會駁回人民稅務案件比例幾近九成!訴願被駁回,再提稅務訴訟,無疑是蜀道難,難上青天,因爲行政法院小名「駁回法院」、「敗訴法院」,人民的敗訴率高達九成四以上!這款有如天堂路般的稅務救濟制度,有符合「有權利,斯有救濟」的人權保障精神嗎?
現在《納保法》美其名設了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結果納保官跟訴願委員一樣,都是由財稅機關指定,愛用誰就用誰,而且完全沒有監督機制,難怪有學者公開表示,在訴願會是孤掌難鳴啊!納保官做得好不好、訴願委員做得好不好,不是由人民、由社會來公評,當家的就是財稅機關。《納保法》竟然淪爲「財政布」的另一塊遮羞布,一路行政救濟到《納保法》,全是財稅幫自己人,這跟電影《教父》情節「我爲自己的家族工作」沒兩樣!難道立法院已臣服在行政機關的石榴裙下嗎?
不論是《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或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社會大衆目睹立法院沒有盡到爲民喉舌責任,辜負人民的選票,更是自廢憲法賦予立法職權,撕毀五權制衡分立,讓人民感到憤怒!而小英總統說要傾聽民意,如果真心改革國家稅制,應廣納相關專家學者,或是從事稅務工作最瞭解納稅人冤屈的實務界人士之建言,讓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獨立出來,可受社會監督公評,而不是讓財稅機關變本加厲,成爲合法魚肉納稅者的黑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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