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分取得居留 陸女非法入臺18次、自首判1年2月
中國籍林姓女子冒用友人身分取得長期居留資格,民國96至107年間非法入臺18次,前年再申請入境時自首遭逮;橋院依僞造文書等罪判林女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女民國90年間爲入境臺灣,冒用中國籍歐姓友人身分,先以歐女名義在臺辦理假離婚,並僞造對方署名申請居留,經不知情公務員審覈無誤後取得長期居留資格。
林女持僞造入出境許可證自96年4月至107年11月間,通過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非法入境臺灣18次,她在111年11月間爲申請入境時,主動向內政部移民署遞交自白書,遭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偵辦。
法官調閱林女自白、證人陳述及相關單位文書資料,認爲林女符合自首要件得減刑,並考量林女犯罪動機、目的、冒用名義期間長、入境次數多等情形,依行使僞造私文書、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等罪,處林女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外觀。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