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房租、貸款利息皆可抵稅 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限額
▲民衆的房屋租金、貸款利息支出,都可納入綜所稅列舉扣除額。(示意圖/東森新聞提供)
眼看5月報稅季將至,不少民衆正爲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單據發愁,深怕一不小心漏了幾張(單據)導致要多繳幾張(鈔票)。財政部提醒,民衆的房屋租金、購屋貸款利息都可抵稅,但如果同一年內先租屋、後貸款購屋,則要注意兩者佔各自項目的年度扣除額上限比例,分別計算後再加總。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先減掉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像是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後再申報,每戶扣除額上限爲新臺幣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上限爲12萬元。
舉例來說,若民衆去(2014)年1到3月都在外租屋,月租金爲1.5萬元,之後便貸款購屋,每月須支付貸款利息1萬元;全年還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1萬元。
此情況下,該民衆在4到12月間每月付出貸款利息1萬元,繳息期間(9個月)共佔全年四分之三,因此該項扣除額上限也須爲年度30萬的四分之三,可知其申報額度最多爲22.5萬元;由於該民衆所付出的貸款利息共9萬元,仍未超過上限,本可全額申報列舉扣除,但依規定,該金額還得先扣除銀行利息收入1萬元,因此該民衆的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爲8萬元。
至於房屋租金方面,該民衆1到3月的租金支出共4.5萬元,考量其租屋時間僅佔全年四分之一,因此可扣除額度上限爲年度12萬的四分之一,僅能申報3萬元。由此可知,該民衆在居住方面,全年可認列的扣除額度包含房屋租金支出3萬元及房貸利息8萬元,兩者總和爲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