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 離婚後財產不必均分
「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昨三讀,對未來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爭議,法院得視雙方家庭貢獻等因素,調整分配或免除分配額。(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在但要變更法定財產製,如平均分配有失公平,其中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會計師透露,新制對有錢人或名人未來若離婚,贍養費給付上影響不大,但對愛跑趴、喝下午茶、不用擔負家庭責任的貴婦們,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變困難。
貴婦靠分手致富變困難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爲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修正條文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要件,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修正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
周春米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原法規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爲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也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以保障雙方權益。
立委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爲婚前、婚後,不過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爲婚後,成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致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