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長家門口撒冥紙案 簡易判決駁回
來自南部的蔡榮治等六人不滿大埔事件徵收問題,前往縣長劉政鴻住宅前拋撒冥紙,後經劉政鴻提出告訴,苗栗地檢署去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認爲,六名被告的行爲屬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昨日裁定駁回簡易判決處刑。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李嘉則表示,將提抗告,要求發回繼續審理。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廿一日上午,蔡榮治、許珠、朱明昆、張宗欽、陳邦男與劉新梅六人前往竹南鎮大埔地區參加朱馮敏公祭後,中午驅車前往劉政鴻位於後龍鎮住宅前拋撒冥紙,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偉誠認定蔡等人有損劉的聲譽,涉嫌公然侮辱罪嫌,偵結後向苗栗地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蔡志宏聽取雙方意見,昨日裁定駁回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蔡志宏認爲,被告在拋撒冥紙的行爲前,先參加大埔徵收事件有關的朱馮敏女士公祭,過程中高舉「臺灣公義行動聯盟」旗幟,被告明顯想表達政治訴求,合理認定被告的行爲僅是爲表達對大埔強制徵地事件的不滿情緒或爲抗議性的政治言論,不屬於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
但苗栗地檢署卻認爲,爭議點在於撒冥紙的地點是在政治人物的戶籍地,而非苗縣府或縣長宿舍,撒冥紙行爲即使目的在抗議,也觸犯公然侮辱罪。
苗栗地檢署並指出,以民國九十五年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爲例,兩被告到告訴人住處公然撒冥紙,一審遭桃園地院簡易庭判妨礙名譽罪,被告上訴遭駁回。認爲此案攸關言論自由與公然侮辱罪間的爭議,應由法官實質審理,不宜程序上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