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糖爺爺猥褻少女還送現金當封口費?證據不足判無罪

在高雄前鎮區擺攤賣棉花糖的林姓老翁,被控藉教兩名國中少女製作棉花糖機會,趁機摸兩人的胸部及臀部,事後林翁還拿出150元跟3支麥芽糖當「封口費」,檢方依兩女證詞起訴林翁,但法院審理後,認爲林翁猥褻證據不足,判他無罪。

去年2月23日下午4時許,剛下課的兩名國中少女(甲女、乙女)先後到林男的棉花糖攤位購買棉花糖,林男假藉好意教少女製作,趁機牽着甲女的手製作,還趁甲女不注意時,摸了甲女的背部及屁股。

甲女被林男行爲嚇到,嚇得馬上把林男推開,結果林男又把甲女拉回,逼她完成兩支棉花糖,直到另兩名同學到場,甲女才趁機離開。

林男摸完後仍不罷手,等下一名少女乙女到場後,又邀請乙女來製作棉花糖,趁乙女專心製作時,伸手摸背還肘擊乙女胸部,等到乙女要離開時,林男擔心乙女回去告狀,還拿出150元跟3支麥芽糖給乙女當「封口費」,要乙女「不要跟爸爸媽媽老師講。」

兩名遭襲胸的少女離開後隨即報警,檢警偵辦時,林男辯稱只有扶着兩名少女的手製作棉花糖,並沒有摸胸、摸背。

但檢方根據兩名少女證詞,認爲兩人遭摸胸後已有反抗動作,林男仍將兩人拉回,已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偵結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爲甲女部分雖有同學作證,但兩人證詞卻有差異,同學也稱沒有看到林翁有將甲女拉回的動作,因兩人證述不同,缺少林翁猥褻證據。

至於乙女部分,因只有乙女單一書面陳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加上無其他同學作證,較難推論林翁有猥褻動作,因罪證不足,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林翁無罪。

林姓老翁趁賣棉花糖機會,襲胸兩名少女,被法院判無罪。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