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替殺人犯辯「犯重案不會留在現場」 法官當庭舉證「有沒跑的」
保全員陳金順酒後攀搭宋姓保全員遭拒,陳拿鑰匙猛力刺擊宋的頭部37次,又猛踢他頭部9下,宋因高血壓性心臟病、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而心因性休克,送醫不治。陳曾犯殺人、傷害致死罪,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10日開準備庭,陳的律師聲請再勘驗監視器、密錄器畫面並傳喚處理警員,檢察官反對。
陳金順於1984年就因殺人而入獄,1994年又因傷害致死最被判刑。陳近年來從事保全員工作,每月3萬元的薪資約三分之一都拿去買酒喝,酒後常控制不住衝動,多次與人衝突。
陳金順並不認識宋姓死者,2023年1月24日早上6點18分,他酒後在統一超商蘆興門市前攀搭宋,結果兩人起了口角。陳心生不滿,手握鑰匙朝宋猛刺,宋不支倒地,陳再連續踢踹對方的頭部9下,宋一命嗚呼。
新北地院審理時,陳推稱「酒醉而不知道、不清楚、不記得」,雖承認有傷害,但不認殺人。國民法官庭認爲陳有多項前科,本次惡性重大,雖不用判死刑,但應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高院10日行準備程序,陳金順的律師聲請再次勘驗現場監視器、警員身上的密錄器畫面,並傳警員作證。法官表示,本件爲國民法官案件,聲請再次勘驗的理由與必要性爲何?律師說,一個人若涉犯重罪「應該會逃跑,不會留在現場」,但法官隨即回「我另外一件案子的被告,殺了人就留在現場啊!」律師啞口。
律師再稱聲請勘驗監視器,是要確認陳金順曾兩度請超商店員叫救護車,但一審時未被納入考量;聲請勘驗警員密錄器則是要證明符合自首要件。
檢察官認爲不管是影像畫面或證人,都不是可以聲請調查的「新證據」;告訴代理人也認爲要求重新勘驗不符合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只是爭執不同的評價觀點罷了,且已經有警員密錄器這項客觀的證據,沒有傳喚警員的必要。
法官諭知待合議庭評議後再決定是否再次勘驗,並定10月9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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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員陳金順2023年1月24日酒後於超商門口與不相識的宋姓保全起衝突後殺死他。新北地院國民法庭依殺人罪重判陳無期徒刑,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記者王宏舜/攝影